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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金管會擬凍雷曼資產 優先償債 經濟日報 2009.02.13


金管會擬訂「雷曼兄弟集團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特別條例」草案,將藉由立法,限制雷曼集團在台資產、資金移轉,再賠償給投資人,一般投資人將優先受償,估計多達5萬多人可獲得程度不一的賠償。

這是台灣首度針對特定外國金融集團訂定保護投資人專法。有關官員昨(12)日強調,此條例只限縮在雷曼兄弟。條例生效日將追溯自97年9月15日(雷曼聲請破產)實施,一般投資人部分將優先受償。

國內投資雷曼連動債金額合計新台幣800億元,其中金融機構投資390億元,散戶投資400多億元。

目前雷曼集團在台資產合計約200多億元,多少可以保障國內投資人權益,也可減少銀行面臨的投資人求償壓力。據了解,這項草案已排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行政院未表反對,已請金管會審慎評估影響後,送行政院審查。

官員指出,雷曼集團在台設有其他公司,也有相關資產,但因國內投資人購買的雷曼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是由雷曼荷蘭子公司發行,美國母公司保證,這兩家公司在台灣則沒有據點跟資產,在現行法律架構下,無法對在台資產採取行動。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須以立法方式,打破該集團所屬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責任區隔,才能將雷曼集團在台全部資產,用來清償對投資人的債務,並避免隱匿相關資產或變現後匯出資金。

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 2009.02.26
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連動債和解案件,投資人均無需就和解金繳納所得稅,除非尚未贖回的連動債採非買斷方式和解,其和解款項加上未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入最低稅負課稅。

由於連動債多屬海外投資收益,財政部說,即使要課稅,也要等到99年以後才有課稅問題。金管會認為,連動債投資人可以取回的賠償款項,最終都不會超過原始投資額,因此形同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昨(25)日就銀行與投資人對連動債的和解金課稅,進行研商並做出決議。

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歸納出四種和解模式,其中凡是已贖回的連動債,投資人贖回後,銀行就投資人損失部分協議和解者,財政部同意,將之認為是填補投資人損失的損害賠償金,依法可以免稅。

至於未贖回的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目前共有三種和解方式,其中,屬於買斷式的和解者,買斷金額只要不高於投資人原始本金,也不必課稅。

非買斷式的連動債和解金,財政部同意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的建議,如果和解後仍維持信託關係,但投資人不再取得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債值權利,銀行得以贖回或剩餘信託財產充抵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成本及費用者,和解款項即視為投資本金收回,亦無稅負問題。

財政部規定,和解款項若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不必課稅;和解款加計未來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最低稅負按20%稅率課稅。



P.S: 簡單來說,目前銀行和投資人和解賠償方式,有兩種:

(1.) 買斷式:投資人可拿到銀行給予的和解金,但未來不能參與雷曼資產清算的分配。

(2.) 非買斷式:投資人可拿到銀行給予的和解金,未來也能參與雷曼資產清算的分配。

決定採取哪一種方式,取決於 銀行給予賠償的程度。賠償越多,越可能是買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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